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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服法院判决!怎样才是“视为交强险处理”
[2007年05月30日]   来源:北京晚报    作者:佚名   点击数: 【字体: 】 【双击滚屏

  2007年2月12日,杨先生酒后驾车,与李女士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,经交警认定,杨先生承担全部责任。后经汽车修理站估算,修理李女士的车辆,要花费42000元。杨先生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,保险限额5万元。保险公司认为,这是酒后驾车,因此不予赔偿。随后,李女士向法院起诉杨先生和保险公司,法院认为,本案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当认为是强制保险,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拒赔,判令保险公司赔偿42000元。保险公司不服,提起上诉。

  律师解析:

  我对这个判决是不认同的,按照现在北京市法院的做法,实际上是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中的6万元拿出来,作为交强险来对待,在这个限额内,比照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划分,按照无责赔付原则对待。但是问题在于,法院对保险限额问题没有搞清楚,而只是简单地把6万元限额机械地拿来,只要赔偿数额不超过6万元的,一律判令保险公司赔偿。这种做法是错误的。因为法院在按照交强险的方式对待第三者责任险的同时,却没有按照交强险的保险限额来对待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。

  我们假设一下吧,同样是本案,假如涉及到的不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,而是交强险,那么对于李女士近五万元的财产损失,会判保险公司赔偿吗?答案是:一定不会。

  这是因为,交强险虽然保险限额统称6万元,其实这是一个模糊的概念,其限额是分不同种类、不同情形的,其中,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:死亡伤残赔偿限额:50000元人民币,医疗费用赔偿限额:8000元人民币,财产损失赔偿限额:2000元人民币。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:死亡伤残赔偿限额:10000元人民币。医疗费用赔偿限额:1600元人民币。财产损失赔偿限额:400元人民币。

  可见,保险限额的合计是6万元,而并非一律6万元。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,则保险限额最多不过2000元人民币而已。

  假如本案所涉保险不是第三者责任保险,而是真正的交强险,那么交强险赔偿原告的损失会是多少呢,最多只有2000元。不能把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的赔偿限额,硬生生地说成财产保险的赔偿限额,这就是张冠李戴、就是指鹿为马了。

  本案所涉保险不是交强险,是被法院视为交强险对待的。视为交强险也好、比照交强险也好,都有一个目的,是把本来不是交强险的保险作为真正的交强险来对待,那么就应该按照真正交强险的规定来办,对于财产损失,最高赔偿限额应是2000元。而如果把财产保险的赔偿限额也理解成了6万元,就意味着人为地将交强险限额增加了30倍,实际上完全突破了交强险的规定,这哪里还是什么视为、比照交强险呢?

  所以我认为,本案中按照法院的思维逻辑,保险公司最多应该赔偿2000元而已,法院的一审判决值得商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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